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加快打造四川特色高素质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队伍,更好服务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现就加强我省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全面提升能力。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将工匠个体培训和工匠队伍培育相结合,畅通工匠学习、晋级渠道,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工匠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服务乡村建设。坚持面向乡村、服务农民,支持引导工匠依法依规承揽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
培育管理并重。坚持培育服务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工匠培养、管理、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为工匠提供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提高工匠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和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具有四川特色的工匠培育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工匠职业标准体系和培育考核评估体系进一步健全,“天府建筑工”品牌培育初见成效,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全省按照统一标准培育工匠1万名以上。
到2027年底,工匠培育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累计培育工匠6万名以上,其中带头工匠达到2万名以上,力争实现全省行政村全覆盖,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到2030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二、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
(一)完善地方培训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发布和编制的工匠职业标准、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全省工作实际以及不同地域乡村建筑特点,围绕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等专项技能基本要求,编制具有四川特色的工匠培训大纲、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不断丰富培训形式。鼓励省内建筑行业头部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放共享网络培训教育资源,打造实用精品培训课程体系。探索建筑业骨干企业联合地方开展工匠培训,针对农房建筑特点,注重强化实操培训。
(二)大力建设培训基地。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型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等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设区城市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申报条件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交流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师资队伍。
(三)有序推进培训评价。采取“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动培训”的方式,协同开展工匠培训。启动省级示范培训,支持有条件和意愿的市(州)、县(市、区)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省工匠培训工作尽快全面展开。有序组织持有农村建筑工匠证书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换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新培训人员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围绕四川传统建筑等特色职业方向,加快制定地方工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做好题库、考评员、督导员等相应技能评价资源开发和技能评价机构的遴选工作,规范组织开展工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培育壮大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一)提升培训轮训质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基地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不定期督导工匠培训效果。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引导工匠熟练掌握具有四川地域特色农房建造技术,指导工匠学习掌握农房新型建造技术,推动工匠及时跟进学习新工艺、使用新技术,鼓励工匠跨工种参加培训,实现“一专多能”,促进工匠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二)强化工匠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工匠培育3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工匠在就业增收、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重点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脱贫劳动力,积极扩展人力资源,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注重从工匠队伍中,发现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养提高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织本地区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传统工匠认定制度,挖掘和培育一批传统建筑名匠和技艺传承人。
(三)抓好工匠服务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参培工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房意外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常态化组织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比武等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工匠参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申报高技能人才项目。遴选推荐优秀工匠参加培训讲师、考评员认定,以及符合条件的工匠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四、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一)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出台《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工匠施工行为监管。编制发布我省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本,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依法依规签订施工合同,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引导工匠配合做好农房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自觉宣传农房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抵制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组织工匠信用评价。出台我省工匠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从文明施工、质量安全、合同签订、轮训、建房村民满意度等方面建立工匠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全省工匠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实施工匠信用动态管理,实行工匠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信用评价应用,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以市场化机制提高工匠收入,切实增强工匠的获得感,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
(三)强化行业自律自治。鼓励各地成立工匠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行乡村建设工匠自治管理,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通过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规范乡村建设市场和农房建设行为,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将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作为提升农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工匠培训和管理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工匠培训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将工匠培训纳入“天府建筑工”省级技能公共品牌培育统筹推进,按规定做好相应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快平台建设。加快全省工匠信息平台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统一归集全省工匠培训信息,建立发布工匠管理名录。工匠名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依托信息平台实现培训基地线上申报、审核和公布,逐步实现工匠满意度评价、培训全过程监督和农村建房施工安全全过程管理等功能。分批次上线农房建设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图集及专业技能课程视频,不断提高工匠安全意识、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三)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开展工匠宣传活动,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的宣传主阵地作用,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工匠的认识,广泛营造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5日